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CEV-114-中簡-303-20250325-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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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建鴻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周書緯等人間因本院114年度中 簡字第30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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