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CEV-114-中簡-327-20250207-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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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27號 原 告 蔡宗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佩怡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4 日具狀追加,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一、本件追加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409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790元。 二、提出追加繕本回執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