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EV-114-中簡-341-20250227-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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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34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思吟 賴韋廷 被 告 陳律恆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6648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0,由原告負擔百分之60。 四、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 7萬664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4月4日13時32分許,駕駛車號0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16號前時,不慎撞擊由第三人解鎔聰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用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原告為保險人),致發生系爭車輛受損之車禍事故(下稱系爭車禍事故)。原告已給付系爭車輛之車體損失險新臺幣(下同)19萬2998元之保險金(其中工資3萬7608元,零件15萬5390元),原告因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項、第196條及保險代位等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萬299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車輛行 車執照、汽車險理賠申請書、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估價單、統一發票、車損照片等為證(本院卷第21-43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暨所附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照片等在卷可資佐證(本院卷第47-82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加以爭執,依照上揭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系爭車輛所支出之修理費為19萬2998元(工資3萬7608元,零件15萬5390元),其中零件之修復係以新零件更換已損害之舊零件,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扣除,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110年4月出廠,迄至系爭車禍事故發生時之113年4月4日,已使用3年,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3萬9040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所示),加計工資3萬7608元後,總額為7萬6648元。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項 、第196條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7萬66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10月2日(本院卷第8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原告逾此部分之主張及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就原告勝訴之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職權宣告被告於提供相當之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55,390×0.369=57,339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55,390-57,339=98,051 第2年折舊值 98,051×0.369=36,181 第2年折舊後價值 98,051-36,181=61,870 第3年折舊值 61,870×0.369=22,830 第3年折舊後價值 61,870-22,830=39,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