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EV-114-中簡-364-20250123-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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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64號 原 告 林以承 上列原告因被告孫念豪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897 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3號), 因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車輛修費用新臺幣(下同)338800元 部分,非屬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判決所認定之過失傷害罪範圍,不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要件, 原告就該部分應另行繳納裁判費用。查上開訴訟標的金額為3388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 提出該財物損失證據(如係修車費用,應提出行照及零件、工資 分開計算之收據);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