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EV-114-中簡-367-20250123-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67號 原 告 邱妤屏 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 律師 上列原告因被告黃建舜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12 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01號),因 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機車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14000元 、眼鏡毀損費用11000元、衣物毀損1500元,合計26500元部分, 非屬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判決所認定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範圍, 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要件 ,原告就該部分應另行繳納裁判費用。查上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 為2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並提出該財物損失證據(如係修車費用,應提出行照及零件 、工資分開計算之收據);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