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EV-114-中簡-374-20250327-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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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順隆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37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442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