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CEV-114-中簡-403-20250321-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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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403號 原 告 李怜瑩 被 告 楊易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4月2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下 列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請被告於114年4月15日前就原告補充辯論意旨狀(如未收到 繕本請原告於文到5日內補送)主張於113年9月24日被告向原告協調理賠金額,屬承認債務為時效中斷事由乙事,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