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CEV-114-中簡-414-20250321-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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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414號 原 告 何朝宗 送達代收人 廖桐湖 被 告 林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萬元。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朋友關係,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11日向原 告借款人民幣2萬元(約合新臺幣9萬元;臺灣銀行113年12月9日匯率為1人民幣兌換4.526新臺幣),原告於當日即依照被告之指示,透過微信通訊軟體轉帳交付人民幣2萬元至其所指定之真實姓名不詳暱稱「風雨真情」之帳號,以交付被告;被告又於同年11月2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2萬元,合計借款總金額為新臺幣11萬元,然被告迄今尚未歸還原告,原告因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萬元。 二、被告抗辯:伊未向原告借用前揭款項,因伊常回大陸,伊配 偶即訴外人廖桐湖會請原告將人民幣匯到伊之戶頭,事後再由廖桐湖以新臺幣返還原告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5月11日下午5時許,向原告借款人民 幣2萬元,嗣於同年11月20日又向原告借款2萬元等情,有原告與「風雨真情」之微信通訊軟體之對話匯款記錄,以及兩造間之對話記錄為證。被告固抗辯:其不認識「風雨真情」,廖桐湖於原告匯款後,會以新臺幣返還原告等語。惟參照卷附原告與微信通訊軟體由被告所使用暱稱「三舅媽小紅」之對話記錄內容觀之,被告於110年5月11日下午16點44分將「風雨真情」之帳號截圖傳給原告(本院卷第85頁);原告於微信通訊軟體轉帳人民幣3,000元、1萬7000元後(本院卷第19頁),即將原告已轉帳人民幣給「風雨真情」等情以微信通訊軟體電話聯繫被告,有微信通訊軟體截圖為證(本院卷第81頁);對照被告於113年11月23日以Line對話紀錄向原告表示「…我真的,我你那時候能借錢給我,很感謝你。…」等語觀之(本院卷第25、87、89頁),足認兩造間確有原告所稱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原告確有依被告之指示匯款2萬人民幣給「風雨真情」以轉交被告之事實,堪予認定。至於被告辯稱:伊不認識「風雨真情」,未向原告借款等情,顯與事證不符,應屬無據,自無可採。 ㈡再者,被告於本院114年3月11日之言詞辯論期日中,就原告 將人民幣2萬元以微信通訊軟體轉帳給被告部分,自陳「這確實是我與原告的LINE對話。我經常回去大陸,我的先生會請原告匯人民幣到我的戶頭,回台後,我先生會以臺幣還給原告」;就原告將新臺幣2萬元匯給被告部分,亦自陳:原告有匯款新臺幣2萬元至伊之帳戶中,亦僅辯稱:由被告之配偶廖桐湖幫伊還款等語,顯見被告就原告分別轉帳人民幣及新臺幣各2萬元與被告之事實,並不爭執,僅就上開債務是否清償乙節,加以抗辯。 ㈢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就已收受原告人民幣2萬元及新臺幣2萬元等情並不爭執,僅抗辯其配偶廖桐湖已幫其清償債務等語,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由被告就已清償債務一事負舉證證明之責。然證人廖桐湖於本院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時,具結證稱「(法官問:被告表示是你向原告借款,由原告再匯款給被告,事後再由你向原告清償?)沒有這回事,被告自己有聯名卡」等語(本院卷第73頁),是被告抗辯廖桐湖已代其清償對原告之債務等情,亦與事證不符,核屬無據,應無可採。此外,被告並未對其所辯進一步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實其說,所述應無可採。 ㈣原告既已將人民幣及新臺幣各2萬元之借款交付被告,被告無 法舉證證明業已清償,則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全部借款合計新臺幣11萬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 ㈤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如被告提供相當金額之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