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EV-114-中簡-470-20250319-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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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47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莊喬勝律師 被 告 鄧翔基 被 告 劉育晟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謝宗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1 9日宣判。惟就原告收損車輛價值減損部分有鑑定之必要,是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