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EV-114-中簡-512-20250225-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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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512號 原 告 張福田 被 告 朱建華 已歿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建華間遷讓房屋事件,因被告朱建華於起訴後 之民國114年1月26日死亡,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被告朱建華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並具 狀聲明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及依繼承人人數提出繕本於本院。 二、若欲撤回起訴,則具狀向本院撤回訴訟,無庸補陳上列資料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