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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EV-114-中簡-515-20250320-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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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515號 上 訴 人 張豐全 指定送達處所: 宋桂芳 指定送達處所: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邦綠園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4,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