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CEV-114-中簡-564-20250318-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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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564號 原 告 許佳綺 被 告 林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兩造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成立調解,已無判決必要,應 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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