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EV-114-中簡-598-20250327-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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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598號 原 告 明祥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丁祥 訴訟代理人 張家齊 被 告 鼎新盛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4月30日下午3時20 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陳報聲明二請求被告給付36萬1636元部分之訴訟標的 (請求權基礎)為何到院。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