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CEV-114-中簡-645-20250304-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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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645號 抗告人 黃志成 上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茲依前開規定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