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CEV-114-中簡-89-20250206-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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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89號 原 告 劉沛妘 訴訟代理人 胡書瑜 律師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楊淯臻住所或居所,且 經本院依原告聲請函詢中國醫藥大學提供被告楊淯臻之身分證字 號及地址,該大學函復本院:因本校名喚「楊O臻」之學生有2人 ,依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2款之規定未經當事人同 意,礙難同意,致本院無從特定原告起訴之被告,茲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 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一、具狀補正被告真實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提出補正後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便送達被 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