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CEV-114-中簡-997-20250324-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997號 原 告 黃得育 被 告 陳鏖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陳報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1樓房屋之現值(須提出客觀具體之參考資料,如提出正確之門牌並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並以此價額加計租金及租金損害之價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 一項、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