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EV-114-中補-10-20250103-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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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0號 原 告 邱崑寧 一、原告與被告李佳蒨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訴之聲明第三項係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購買之手機1部,依照原告所提出之手機購買證明所示,手機購買之金額為3萬097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初步核定為53萬0974元(即50萬元+3萬09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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