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CEV-114-中補-101-20250305-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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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01號 原 告 許芷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宏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3萬元( 計算式:30萬元+6萬5000元+6萬5000元=4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