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EV-114-中補-1021-20250320-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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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021號 原 告 徐菀鑠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471元(含起訴前已生 利息852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 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