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糾紛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EV-114-中補-1028-20250327-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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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028號 原 告 林淑卿 被 告 裕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士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 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無條件替原告(車牌號碼000-0000)更換 新的變速箱」,核其性質,顯非基於人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 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依原告所提卷證資料所載 ,上開變速箱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