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建)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EV-114-中補-103-20250106-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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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03號 原 告 冠國王朝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高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承工程行即柯筌耀間請求損害賠償(建)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1,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