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EV-114-中補-1031-20250328-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031號 原 告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文洹等發支 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6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4,67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1萬6,113元) 1 利息 11萬6,113元 94年10月7日 114年2月17日 (19+134/365) 15.5% 34萬8,560.09元 小計 34萬8,560.09元 合計 46萬4,673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