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CEV-114-中補-1034-20250325-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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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03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送達代收人 劉沐東 一、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馮思堯即馮善群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11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775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2月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2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2月4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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