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CEV-114-中補-1042-20250324-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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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04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代 理 人 賴韋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翎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810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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