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EV-114-中補-1045-20250327-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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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04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複代理人 凃福仁 林語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正仁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9,6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