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EV-114-中補-1058-20250328-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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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058號 原 告 羅來發 訴訟代理人 羅敏蒨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偉倫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94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