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EV-114-中補-1067-20250327-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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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067號 原 告 兆泰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楨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格億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5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524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