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EV-114-中補-1081-20250327-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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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081號 原 告 蔡宛秦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宗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5722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