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EV-114-中補-109-20250106-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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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09號 原 告 華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任翔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88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