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EV-114-中補-1096-20250331-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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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09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謝宗儒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述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4,150元(計 算式如附表),應繳裁判費9,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原告如有欲減縮聲明之情形,可自行以減縮後之請求金額 計算繳納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6萬7,296元) 1 利息 4萬5,643元 95年12月29日 104年8月31日 (8+246/365) 20% 7萬9,181.23元 2 利息 4萬5,643元 104年9月1日 114年2月11日 (9+164/365) 15% 6萬4,694.26元 3 利息 12萬1,653元 96年1月27日 114年2月11日 (18+16/365) 15% 32萬9,263.01元 4 違約金 12萬1,653元 96年6月28日 96年12月27日 (183/366) 1.5% 912.4元 5 違約金 12萬1,653元 96年11月28日 114年2月11日 (17+76/365) 3% 6萬2,802.94元 小計 53萬6,853.84元 合計 70萬4,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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