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EV-114-中補-11-20250103-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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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1號 原 告 陳亭君 上列原告因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鶴齡發支付命令(本 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20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