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EV-114-中補-1103-20250331-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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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103號 原 告 蘇煥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弘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3317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