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CEV-114-中補-113-20250108-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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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13號 原 告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送達代收人 陳柏安 一、原告與被告何念宇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0905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0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3月1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0月17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