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EV-114-中補-115-20250227-2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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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15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王晨羽即王雅慈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4年2月8日114年度中補 字第11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113年12月 30日修正公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 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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