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CEV-114-中補-116-20250210-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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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16號 原 告 沈冠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宥嘉發支付 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607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