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CEV-114-中補-119-20250313-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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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19號 原 告 陳榮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新盛鋼品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47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55,153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4,653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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