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CEV-114-中補-132-20250108-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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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補字第132號 原 告 秉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乃仁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鼎義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76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