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CEV-114-中補-138-20250109-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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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3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錫鎮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慶龍即陳中桂之繼承人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382元(計算 式如附表),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萬2,682元) 1 利息 1萬2,682元 99年4月22日 104年8月31日 (5+132/366) 18.25% 1萬2,407.05元 2 利息 1萬2,682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10月3日 (9+33/365) 15% 1萬7,292.69元 小計 2萬9,699.74元 合計 4萬2,3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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