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CEV-114-中補-141-20250210-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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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41號 原 告 林存樂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祺車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2,8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 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永祺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 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張泰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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