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CEV-114-中補-15-20250207-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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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5號 原 告 馬自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 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 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因違約金部分未記載計算方式 ,本院無從審酌,故不予計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 ,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6,20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起訴狀 及繕本表明起訴事實及請求權基礎,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變更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逾期不繳裁判費及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012元) 1 利息 6,012元 113年5月5日 113年12月23日 (233/365) 5% 191.89元 小計 191.89元 合計 6,2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