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EV-114-中補-151-20250211-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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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5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送達代收人 林郁豐 吳琬雯 一、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潘欣妤發支付命令 (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13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370元(本金31萬4295元+利息7,539元+違約金600元+緩繳息7,9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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