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CEV-114-中補-152-20250110-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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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5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國榮、吳榮萼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65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