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CEV-114-中補-157-20250113-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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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5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魏子鈜(原名魏宇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02,9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310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3,281元(計算式:102,971 +310=103,28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萬2,971元) 1 利息 7萬7,319元 113年11月13日 113年11月21日 (9/365) 12.2% 232.59元 2 利息 2萬897元 113年11月13日 113年11月21日 (9/365) 15% 77.29元 小計 309.88元 合計 10萬3,2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