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EV-114-中補-158-20250123-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5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原告與被告陳炳坤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871號),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 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 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63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附表 請求項目(新臺幣)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本金29,844 利息 113年11月18日 113年11月25日 (8/365) 15% 98 小計 98 加計循環利息1,489元、其他費用1,200元合計 32,63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