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CEV-114-中補-174-20250210-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7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黃愉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65,3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修正前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