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CEV-114-中補-176-20250114-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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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76號 原 告 唐政助 陳芬蘭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豐彰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關於原告唐政 助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59,8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20,768元;原告陳芬蘭部分核定為12,340,89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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