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EV-114-中補-195-20250123-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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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9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凃福仁、陳冠雲、林語彤 原告與被告陳健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05 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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