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CEV-114-中補-207-20250210-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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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07號 原 告 新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煎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 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 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0,871元(計算式如 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27、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浩榮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張榆柔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2萬8,665元) 1 利息 32萬8,665元 113年6月4日 113年7月22日 (49/365) 5% 2,206.11元 小計 2,206.11元 合計 33萬0,8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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