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CEV-114-中補-208-20250313-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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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08號 原 告 粘秀如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672元【計算式 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4萬4,315元) 1 利息 34萬4,315元 113年3月24日 114年1月7日 (290/365) 10% 2萬7,356.53元 小計 2萬7,356.53元 合計 37萬1,672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