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EV-114-中補-209-20250121-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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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09號 原 告 廖珩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令菁發支付命令(11 3年度司促字第321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